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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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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大家都知道,法定的婚姻關係,是要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程式到民政局去辦理結婚證之後,婚姻關係才算成立的。但是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在這方面我國也是作出了相關法律貴的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就來為您介紹一下我國關於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無效婚姻的法律規定:

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係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對於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5、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