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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商事代理合同糾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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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商事代理合同糾紛怎麼辦?

遇到商事代理合同糾紛怎麼辦?

1、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協商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於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後,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並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二、商事代理合同基本特徵

① 商人性,商事代理人必須先取得商人資格才能從事商事代理;

② 營業性,以營利為目的,以代理為職業;

③ 獨立性,商事代理人在代理關係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

④代理形式的靈活性,商事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既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也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代理。商事代理並不以直接代理為限,同時也承認間接代理;

⑤ 商事代理不以企業主的死亡而使代理權終止。

三、民事代理與商事代理的區別特徵

與民事代理比較,商事代理有以下特點:

1.非顯名主義;

2.本人的死亡,不影響代理權的存續。

3.代理人的許可權要比民事代理的許可權寬,商事行為的代理人,在不違背被代理人授權本意的範圍內,可以實施未被直接代理的行為。

也有學者總結為:

1.主體特徵:商事代理人之“商”能力;

2.代理行為:不以顯名為必要;

3.授權行為:一種契約義務而非單方法律行為;

4.代理人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四、商事代理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

根據代理名義的不同,商事代理可以分為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1)直接代理直接代理亦稱“顯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相對人進行商事交易活動,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商事代理。在直接代理的情況下,由於商事代理人事實的代理行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法律後果直接歸於被代理人,第三人亦直接與被代理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2)間接代理間接代理亦稱“非顯名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自己的名義同相對人進行商事交易活動,其法律後果間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商事代理。在間接代理的情況下,由於商事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是以自己的名義而非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故該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僅間接地歸於被代理人,第三人並不能直接同被代理人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只能在代理人將該代理行為所形成的法律後果移交給被代理人後,第三人與被代理人才能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依據代理許可權的大小,商事代理可以分為一般代理與全權代理。

(1)一般代理。一般代理是代理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的商事代理。一般代理有地區及業務範圍的限制,必須在被代理人明確授權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在實務中,如無特別說明,商事代理即為一般代理。

(2)全權代理。全權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不受特別限制,可以實施法律允許的一切行為的商事代理。全權代理必須由被代理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有明確規定,否則只能是一般代理。

依據代理業務的範圍,商事代理可以分為總代理與分代理。

(1)總代理。總代理亦稱“全部代理”,是指商事代理人在確定的區域內,可以代理被代理人從事全部業務活動的商事代理。

(2)分代理。分代理亦稱“部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確定的區域內,只能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些業務活動的商事代理。

合同糾紛是大家最熟悉不過的事情,如果遇到這種情況,雙方可以先協商解決,互相諒解達到共贏的目的,如果協商不了可以去找相關部門調解,調解不行的可以去仲裁,如果前幾種方法都不行的話,法律訴訟時最終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