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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稅收政策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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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稅收政策具體有哪些

徵地補償稅收政策具體有哪些

(一)、營業稅

拆遷單位和個人因拆遷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或補償安置的房屋,除下列兩種情況外,均應徵收營業稅。

1、被拆遷單位和個人取得政府財政部門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遷補償費及其他補助費,暫免徵收營業稅。

2、被拆遷個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遷,所取得的補償費或拆遷過程中發生的房屋等面積產權調換,暫免徵收營業稅。

由於目前尚無搬遷補償費營業稅稅務處理的統一政策,可建議企業在遇到此類業務時多與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專管員溝通,並根據溝通結果確定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進一步規定:此處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規定,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稽核後,免予徵收土地增值稅。 由上述規定可知,企業從政府收到的搬遷補償款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免徵土地增值稅的,但是此類情況下的免徵應以原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批文為準。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需要關注是否已獲得稅務機關的免稅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則應視同房地產出售或轉讓,計提應交土地增值稅。

(三)、企業所得稅

1、搬遷補償款結餘的所得稅處理截至目前,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對搬遷補償款的稅務處理未作專門規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方面,規範搬遷補償費稅務處理的最主要檔案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批覆》。

(1)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重新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以下稱重置固定資產)的,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衝減企業重置固定資產的原價。

(2)企業取得搬遷補償費收入,凡搬遷後不再重置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和用途的固定資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應將上述搬遷補償費收入加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及處置費用後的餘額,計入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務中內資企業收到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參照國稅函[2003]115號檔案執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稅務機關參照該檔案的精神,對本地區內資企業搬遷補償費的稅務處理作出了規定。

稅收政策的實施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瞭解,所以問題的解決需要時間,但是國家的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在基礎設施的建設上以及社會保障體系的投入中,稅收都會有著突出的作用,所以即使自己是拆遷問題,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稅收依舊需要自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