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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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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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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於一些納稅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認為已經完成的納稅行為不符合相關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對已納稅撤銷,稽核通過,要求重新納稅。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的準則是什麼,具體又是針對哪些納稅行為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作詳細介紹。

一、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是什麼

稅收撤銷權,是指稅務機關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濫用財產處分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它是稅收法律關係與撤銷權制度結合的產物。稅收法律關係中的債務關係性質成為稅法借鑑撤銷權制度的理論基礎,而撤銷權制度的內容又豐富了稅法的內容。

二、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依據人民法院判決的確立而產生的。一旦人民法院作出撤銷欠稅人處分財產行為的判決,它將對稅務機關及其他債權人、欠稅人和第三人產生效力。

1、對稅務機關及其他債權人的效力。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之後,其所取回的財產或利益應作為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一般債權人對這些財產應平等受償。而撤銷權行使的範圍應以保全債權的範圍(即欠稅人所欠稅款和所欠債務)為限,對於欠稅人不當處分的財產超出債權保全的部分,則不應發生撤銷的效力。

2、對欠稅人的效力。被撤銷的欠稅人的行為,因被撤銷而自始無效。欠稅人應將第三人返還財產用於欠稅的清繳和其他債權的清償。這也就是說,如果欠稅人處分行為被撤銷,則欠稅人免除他人的行為視為沒有免除,承擔他人債務的行為視為沒有承擔,讓與財產的行為視為沒有讓與。同時,在有償處分行為被撤銷後,欠稅人也應向第三人返還所得。另外,依據合同法第74條之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應由欠稅人負擔。

3、對第三人的效力。欠稅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被撤銷後,無償取得財產的第三人或有償取得財產但主觀惡意的第三人應向欠稅人主動返還取得的財產,如果原物不能返還則應折價賠償。

三、稅收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在這裡,納稅人是債務人,稅務機關就相當於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納稅人的行為。根據法律的規定,稅務機關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訴訟方式,而不是由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直接實現。這裡需要討論的問題是,這種訴訟是採用民事訴訟方式還是行政訴訟方式。

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主要是審查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應的,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維持、撤銷、變更等。顯然,在稅收撤銷權訴訟中,不存在具體行政行為這一審查物件。因此,稅收撤銷權訴訟在總體上應該採用民事訴訟方式,而不採用行政訴訟方式。當然,稅務機關的參與會使這種訴訟具有特殊性。具體的訴訟程式還有待於實踐中不斷探索。須注意的是,這只是在我國現行訴訟體制下所作的選擇。事實上,我國應從稅務案件的特殊性出發,建立稅務訴訟制度,這種訴訟和傳統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都有密切的聯絡,但又有其特殊性。這樣,稅收撤銷權訴訟就可以歸入稅務訴訟當中。

行使撤銷權不僅是規範納稅行為,也是在提醒大家要嚴格按照要求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收稅,是法律賦予的責任,依法行使撤銷權,是稅務機關履行監督管理責任的過程。作為納稅人,也要承擔自己的責任,依法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