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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合同欺詐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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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合同欺詐是什麼罪

一、根據規定合同欺詐是什麼罪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是什麼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有許多相似之處:第一,兩者都產生於民事交往過程中,並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第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第四,兩者都是非法佔有特定物。儘管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兩者的關鍵。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能只根據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區分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標準。但是,也不能否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種情況下對於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又有著重要意義。

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

從司法實踐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騙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詐騙罪。沒有欺騙,不能定詐騙罪。但是,有欺騙也不一定構成詐騙罪。為了分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需要對欺騙作具體分析。

一般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虛假成分,但是並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並未影響對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說明行為人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詐騙罪處理。然而,對於那些偽造證件,使用假證件,編造謊言,騙取信任,掩蓋其根本無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3、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

司法實踐表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簽訂合同後,必然設法創造條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會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無疑,這屬合同糾紛。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簽訂後,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貨款一到手,便大肆揮霍,造成無力償還。這種行動足以證明他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於騙取財物的目的。因此,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看行為人在違約以後是否願意承擔違約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儘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種種辯解,以減輕責任。但是,一般會採用事在事有的態度,當無可辯駁自已違約時,會承擔違約責任。

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違約,不可能履行合同時,往往採取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物的故意。對於這種人,一般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應當指出,對於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中百般辯解,否認自己違約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5、考察行為人本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觀兩種情況。查明合同末履行的原因,對於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一旦取得權利,就必須相對地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權利,而不願意、不主動去承擔義務,那麼合同未履行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後,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然而,由於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事實,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對此,應當以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合同詐騙罪,因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不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

合同欺詐行為涉嫌的罪名是合同詐騙罪,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高可以處以無期徒刑。合同詐騙罪在認定的時候需要和一般合同糾紛進行區分。其最主要的區分方式是看其主觀上是否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來作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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