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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請的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行政複議 閱讀(1.65W)

一、不可申請的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不可申請的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1、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例如行政機關對其所屬的人員或基於內部行政管理關係作出的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等人事處理決定。對這些處理決定,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提出申訴。

2、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起訴。

3、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例如訊問刑事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檢查、搜查等;

4、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物件釋出的能反覆適用的規定,例如行政法規、規章等;

5、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6、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7、行政機關對落實私房政策等歷史遺留問題作出的處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為。

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但是並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二、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應當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應當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應當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應當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通過上述的內容可以知曉不可申請行政複議的情況以及申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是哪些等問題,因此在實際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能申請行政複議,對於不能申請行政複議的情況就需要通過其他辦法去解決,如果不懂的話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