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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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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情況有哪些?

不屬於行政複議中一併申請審查情況有哪些?

如果不是國務院部門的規定,或者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的規定,這些情況都是不可以提出一併申請審查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複議一併申請審查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載明申請人基本資訊、被申請人名稱、明確具體的複議請求及相關事實與理由。

2、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

3、如需委託,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印件);委託律師的,還需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律師執業證書(原件及影印件)。

4、申請人的聯絡方式,委託代理人的聯絡方式。聯絡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機號或者常住地址,以便於溝通、協調和文書送達。

5、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6、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影印件)。

7、證明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司法行政複議申請要符合哪些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裡的“認為”是指申請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至於在客觀上是否受到侵害,則需要通過審理才能確定;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複議機關無法進行審理,申請人的請求也無法實現;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複議請求是申請人複議時向複議機關提出的具體要求;

4、屬於司法行政複議的範圍,否則複議機關不予受理;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的應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申請延長期限;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申請司法行政複議。

所以當事人如果是發起行政複議,他只能夠對具體的行政行為發起行政複議,如果是對行政法規或者是行政規章有所質疑,那麼當事人是不能夠發起行政複議的,但是他實在有質疑是可以一併申請審查,也就是對這些行政規章進行審查,但是能夠釋出行政規章的,也就是國務院的各個部門,或者是縣以上政府的各個部門,如果不是屬於這些部門的,那肯定是不能夠申請一併審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