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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登出股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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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登出股本處理

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群眾,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群治安秩序維護社群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為民排危解難為人民服務,幫助群眾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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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如何向股東分配利潤

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應堅持法定利潤分配程式,不能以企業資本分配利潤,不能當年無利潤而動用以前年度留存收益分配利潤等,都是企業利潤分配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法律規定。

相關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資本保全約束:規定公司不能用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公積)發放股利,目的在於維持企業資本的完整性,保護企業完整的產權基礎,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資本積累約束:規定公司必須按一定的比例和基數提取各種公積金。另外,它要求在進行股利分配時,一般應當貫徹“無利不分”的原則

超額累積利潤約束:如果公司為了避稅而使得盈餘的保留大大超過了公司目前及未來的投資需求時,將被加徵額外的稅款。

根據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分別採用不同的利潤分配形式。集體所有制企業一般實行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辦法。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經歷了兩個階段,採用了兩種辦法。1978年以前為第一階段,在此期間,國營企業的利潤分配除有幾年曾實行過企業獎勵基金和利潤留成等辦法外,基本上是採取統收統支的辦法,即企業實現的利潤全部上繳國家,發生虧損則由國家彌補;發展生產所需的資金,除一部分可用折舊基金解決外,每年都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專項撥款解決;職工集體福利開支和獎金,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列入產品成本。從1978年起為第二階段,為了調動企業和職工改善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國家對國營企業的財務體制,包括利潤分配製度進行了改革,逐步把過去的統收統支辦法,改為一部分利潤留給企業,大部分利潤上交國家的分配辦法。具體形式有:

①企業基金。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後,除可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從實現利潤中提取企業基金外,還可從當年利潤比上年利潤的增長額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基金,其餘則全部上交國家。企業提取的企業基金主要用於發展生產、職工福利,也可適當用於職工獎勵。

②利潤留成。企業完成國家規定的計劃指標後,可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從實現利潤(包括基數利潤加增長利潤),或超計劃利潤中留用一部分利潤(沒有完成計劃指標的企業,要相應扣減一部分留用利潤)。

③盈虧包乾。國家對某些微利企業,實行“上交利潤包乾,超收部分分成或全部留用”的辦法;對確因客觀原因發生虧損的企業,實行定額補貼的包乾辦法。

④利改稅。從1983年1月1日起,對盈利的國營企業普遍實行利改稅。就是將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改為按照國家規定的稅種及稅率交納稅金,稅後利潤全部歸企業使用。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一般分兩步走,第一步(1983年1月起)實行稅利並存,第二步(1984年10月起)實行完全的利改稅。實行利改稅的意義在於:進一步擴大企業的自主權,調動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使企業從改善經營管理,挖掘內部潛力,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增產增收中得到更多的好處;有利於國家利用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來調節企業的生產和流通,緩解由於價格不合理等因素造成的矛盾;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的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穩定增長。

對於股東收益問題,最好是根據本年度收益來進行分紅。如果企業當年未有盈利狀態可以向股東大會進行說明情況,出示賬本來進行說明。企業如果處以盈虧狀態的話那麼最好是本年度不進行分紅,等企業達到盈利狀態之後再進行股東分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