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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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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予監外執行條例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暫予監外執行條例都有什麼內容?

對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分別由下列機關決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後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後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在暫予監外執行條例中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