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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責任追究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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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責任追究制度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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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們國家工業經濟的快速發展,很多環境汙染問題開始慢慢的顯現出來,環境汙染造成的危害如今已經達到了很嚴重的地步,對於環境汙染如何追究破壞環境者的責任,這直接關係到了我們的後代賴以生存的環境,關係到了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介紹關於環境汙染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內容!

環境汙染責任追究制度是怎樣的?

環境法律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對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者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後果和主觀因素的不同給予不同的法律制裁。 簡單地講,就是違反環境和資源保護法者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責任形式,環境法律責任是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法執行的保障機制。

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在實施過程中,對環境責任的法律責任追究存在許多弊端,導致環保法得不到有效實施,環境遭受嚴重破壞,主要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1、受傳統觀念影響,錯誤地認為環境資源具有無償性、無窮性,加上重經濟輕環保錯誤思想,甚至將環境犯罪行為當成一般的環境違法行為。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一門形成較晚的部門法,沒有其他部門法較成熟、完備,在法律責任追究方面缺乏針對性的規定。

3、同一違法行為符合多種責任構成要件,導致環境法律責任競合問題,有可能出現“該刑事制裁的,而行政制裁;該行政制裁的,而又民事制裁”等等現象。所以,研究環境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現實性。

環境責任的法律責任追究根據法律的制裁的形式不同分為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區分不同性質責任的意義在於,在環境保護中如何正確地追究不同性質的責任,將環境違法的法律責任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全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

《通知》提出五個方面的政策措施:

1、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準,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提高重點行業准入門檻。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司法聯動,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依法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著力強化日常環境監管,2015年底前落實網格監管,做到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向汙染宣戰。

2、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重拳打擊違法排汙,嚴厲處罰偷排偷放等五類惡意違法行為,將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專案,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拒不改正的,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範和約束執法行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推進執法資訊公開。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的監督。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

4、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落實社會主體責任,嚴格規範自身環境行為,推進重點排汙單位公開環境資訊。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

5、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充實基層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力量,加強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強化執法能力保障,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範圍。

環境汙染責任追究制度主要依靠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環境三種不同的法律責任互相結合,然後來確定汙染者應該承擔的責任。在面對環境汙染如此嚴重的同時,我們國家提出了生態建設環境的科學理論,為了實現可持續發展,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將會不斷的完善,對於環境汙染責任追究制度也將不斷的成熟。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