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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遺囑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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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遺囑的種類

遺囑繼承、遺囑的種類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法定繼承的對稱。是指被繼承人生前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確定其個人財產在其死亡後的繼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遺囑有以下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立遺囑人至公證機關對其遺囑行為及遺囑內容進行公證。

2.自書遺囑。即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該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簽名,並注意年、月、日。

3.代書遺囑。即立遺囑人委託他人代筆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得為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4.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影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錄音遺囑同代書遺囑一樣,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並將其見證的情況進行錄音、錄影。完後,應將錄音、錄影內容封存,封口由見證人及遺囑人簽名蓋封。

5、口頭遺囑。即立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無條件書寫、錄音或辦理公證時,口頭訂立遺囑的行為。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由於法律並不限制公民立遺囑的次數及形式,實質上亦為尊重公民隨時改變遺囑的意願,因而在現實生活中會存在多份遺囑並存的情況。對於多份遺囑的效力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