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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被掉包狀告銀行返還剩餘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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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摺被掉包狀告銀行返還剩餘錢款

存摺被掉包狀告銀行返還剩餘錢款

因存摺被他人調包,導致樸女士在他人的存摺中存入9萬元,當時便被取走4.8萬元。向公安機關報案後,樸女士多次與中國銀行和平里*行交涉支取剩餘的4.2萬元,但始終未果。樸女士起訴要中國銀行和平里*行將4.2萬元返還並判令支付利息。

樸女士訴稱,2006年4月,在出售房產時被騙,存摺被他人調包,導致樸女士在他人的存摺中存入9萬元,當時他人便取走4.8萬元。其在得知上當後立即同中國銀行和平里*行的工作人員聯絡將該帳戶內剩餘的4.2萬元凍結。後其向公安機關報案。其多次與中國銀行和平里*行交涉支取剩餘的4.2萬元,但始終未果。現起訴要求確認該帳號存款4.2萬元為其所有,並返還原告;判令中國銀行和平里*行支付利息。

中國銀行和平里*行辯稱:樸女士確實將9萬元存入帳號為其所述的帳戶內,該帳戶內現有存款餘額4.2萬元。但其認為,樸女士所持該帳戶的存摺留有密碼,樸女士不能提供密碼,故依照有關規定不能為樸女士辦理取款手續。樸女士雖稱其所持存摺系被犯罪嫌疑人調包後的存摺,且提供了公安機關的證明,但該證明未對雙方存取款行為是否存在欺詐等進行認定,故在公安機關尚未偵結詐騙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的證明不能作為樸女士取款的依據。另,原、被告的儲蓄存款合同與樸女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侵權關係有著事實上的牽連,本案應待刑事案件審結後進行。現不同意樸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