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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的時效與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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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訟的時效與重點

合同訴訟的時效與重點

合同訴訟的時效與重點 訴訟時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合同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不起訴的便失去了勝訴權。更進一步說,如果超過了訴訟時效再來起訴,法院將不再支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然,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對方當事人自願履行的,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合同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一種,訴訟時效適用於民法典中一般的時效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民法典》第136條第1項又規定: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1年;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為1年。《民法典》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訴訟時效的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另外,民法典還規定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情況。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符合這兩項規定的,當事人仍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

簡而言之,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以前經過的期間也包括在內,暫時中止一段時間以後繼續計算,而訴訟時效的中斷是以前經過的期間完全失去效力,從中斷的事由結束後重新開始計算。

在實踐中大家可能最易與訴訟時效相混淆的就是除斥期間這個概念,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只要期間經過,權利就消滅了,且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而在合同法裡出現除斥期間的幾個地方在: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七十五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零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而這三條裡規定的這一年、五年的期間都屬於除斥期間的範疇,而並非訴訟時效,為了防止在實踐中發生混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裡明確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零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五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