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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賠償程式

工傷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03W)

工傷賠償的程式:
1、先進行工傷認定,並取得工傷認定書;
2、存在勞動能力障礙的,需要申請傷殘鑑定;
3、由用人單位依法為員工申請工傷待遇;
4、工傷保險行政部門作出下發工傷待遇的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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