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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僱員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民事案由規定》第三百四十五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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