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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買社保 | 發生工傷是由誰賠償

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書面證明是無效的。
為職工辦理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國家強制要求的,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不能隨意更改處分這項權利義務,而且勞動者自願與用人單位簽訂放棄參加社保的協議本身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無效的,既然是無效協議,那麼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公司仍然要承擔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自願放棄買社保,發生工傷是由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