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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工地受傷找誰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8.34K)

一、法律規定工地受傷找誰賠償?

法律規定工地受傷找誰賠償?

法律規定工地受傷找用人單位賠償,在承包的土地上,如果是勞務關係的話,則是工傷,如果不是,則是僱傭關係。如果是僱傭關係的話,因工作而受傷要追償的話,可以找包工頭或者其僱主;如果因為第三方而受傷的話,則向第三方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詳細規定為:

(一)身體受到一般傷害的賠償專案

1、醫療費用:以醫院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醫療費的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的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的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固定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信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該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票據應該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確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工傷情況如果要想得到賠償的話,必然是需要經過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的,在這裡也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工傷的基本情況,如果發生了工傷,應當第一時間找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申報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