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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徵地補償款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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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徵地補償款給誰?

法律規定徵地補償款給誰?

1、土地補償款——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期內,承包地婦女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孃家還應享有得到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補償款的權利。有糾紛或不明確補償款支付物件的,首先要明確誰真正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據包括:發包方與承包方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以及其他原始資料。口頭流轉協議或雖有書面流轉協議但流轉形式不明確的,不能認定成轉讓。

2、青苗補償款——支付給實際投入耕種的農戶。臨時代耕農戶,土地經營權轉包、出租後的接包人、承租人。依據包括:轉包合同、出租合同。

3、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支付給修建人,取得所有權人,房產所有者,繼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據包括:建房手續以及證明房產屬於自己建造的資料。

4、安置補償款——支付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解決本地村民的生活保障,或安置就業。也包括考取大中專基於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的需要將戶口遷入就讀高校的學生或畢業生;服刑人員;服役義務兵。依據包括:戶口本,用以證明屬於被徵收的安置人員的相關資料。

二、土地補償費有哪些

土地補償費,是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農村徵地補償標準要求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綜合上面所說的,徵地補償一般是針對於佔了地的農民才會給的補償費用,而對於這筆錢一般是先要通過集體的組織先得到,再下發給當地的農民,但對於其它的和,一般就會直接發放到佔地者人們的手中,所以,不同的費用所發放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