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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高空墜物受傷找誰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2W)

高空墜物作為一種極其危險的突發意外情況,對於受侵害者是非常受影響的事件。對普通路上的行人來講,做到高空墜物的影響相對較小,但是對於需要在施工現場進行工作的人,高空墜物帶來的危害可能性就比較大了。那麼,施工現場高空墜物受傷找誰賠償?

施工現場高空墜物受傷找誰賠償?

按照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的可能墜落的高處所進行的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  

在施工現場高空作業中,如果未防護,防護不好或作業不當都可能發生人或物的墜落。人從高處墜落的事故,稱為高處墜落事故,物體從高處墜落砸著下面的人事故,稱為物體打擊事故。長期以平,預防施工現場高處作業的高處墜落、物體打擊事故始終是施工安全生產的首要任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高空墜物的定義還有承擔責任等方面的內容,也就是說,施工現場高空墜物致使人受傷,就需要找相關的侵權人進行賠償,如果推定加害人,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沒有責任的話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以維護受害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