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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該找誰進行賠償?

高空墜物 閱讀(1.05W)

一、高空墜物該找誰進行賠償

高空墜物該找誰進行賠償?

高空墜物的話當事人可以要求墜物的人以及物業管理人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不能找到侵權人的,就要由整棟居民樓承擔責任,但是高空墜物案件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不承擔高空拋物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

第1253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1254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的處理方式

(1)在發生高空墜物後,有關管理人員要立即趕到現場,確定墜物造成的危害情況。如有傷者,要立即送往醫院或撥打急救電話;如造成財物損壞,要保護現場、拍照取證並通知相關人員。

(2)儘快確定墜落物來源。

(3)確定墜落物來源後,及時協調受損/受害人員與責任人協商處理。

如果找不到確定的肇事者,那麼作為受害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發生高空墜物之後第一時間應該保護現場並且通知警察來現場進行勘察,如果警察無法確認具體的拋物行為人的話,就需要由整棟居民樓的住戶承擔所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住戶可以列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可以證明的不需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