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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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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現場高空墜物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施工現場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施工現場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在高空墜物來源明確的情況下,侵權責任人身份明確,該墜物的責任人,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等負有監管注意義務的人,承擔對物的替代責任。另外,在主觀過錯的認定上,高空墜物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倒置,由責任人就其沒有過錯進行舉證,大大減輕了受害人的舉證壓力,有利於無辜受害人的權利保護,也有利於促進責任人謹慎監管、積極防範墜落風險。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高空拋物墜物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的情形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 施工現場施工安全要求是什麼?

施工安全是各個行業工程建設中所遇到的安全問題。施工安全涵蓋了在作業過程中所有的安全問題並且涉及管理、財務及後勤保障等相關內容。我國政府歷來重視生產安全、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並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工程建設行業的人員及單位進行了明確的要求。建築工程(包括化工施工和礦山施工以及其他行業施工)是事故風險較高的行業,政府對建築安全問題極為重視,並制定了“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綜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針。建設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建築工程的管理力度加大並要求所有建築工程從建設單位到分包單位配備安全員,並要求對施工作業人員實行三級安全教育(廠級教育、車間教育、班組教育);特殊工種和高危崗位的工作人員要通過國家相關部門的考試後持證上崗。

綜上所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高度重視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簽訂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書,若發生高空墜物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有其他侵權責任人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賠償後受害人可以找其他侵權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