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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工費與誤工費的區別在哪裡?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1.06W)

返工費與誤工費的區別在哪裡?

在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碰見返工費和誤工費,有時會把這兩個概念混淆在一起,其實他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必須區別對待。返工費與誤工費的區別在哪裡,下面我們就這兩個概念詳細解釋下。

返工費:修復次品使之達到合格品的使用價值而支出的費用。要從兩方面看

1、如果甲方原因發生的變更返工,返工費主要由以下幾個組成:返工人工費、材料拆除並調整安裝的損耗費用、施工機械費用,以及由於變更引起的工期調整(順延)。

2、反之如果是由於自身原因沒有達到甲方要求,甲方要求返工的,必須自行負責所需費用,同時還得和甲方協商違約的索賠和時間。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誤工費計算方式按患者有無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的人員本應按期得到的、卻因醫療事故就醫造成耽誤工作而喪失的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的補助費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徵點的以起徵點為限。需要注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企業等私營企業以及財務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別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高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到單獨作為認定依據,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等材料方能認定。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無固定收入包括兩類人員,一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憑證,在醫療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經營戶、城鄉個體工商戶、打工者(散工、短工、臨工)、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均按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法醫鑑定等認定”的規定,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鑑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後不再賠償誤工費。

由以上可知,返工費與誤工費的區別是很大的。返工費是事物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原因而沒有達到要求進行的重複修補工作而產生的費用。誤工費是指賠償權利人因為對方過失,而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這完全是兩個不相同的概念,在實際生活中,千萬不要混淆這兩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