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標準>

傷殘十級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84W)

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傷殘十級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醫療費:按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2)伙食補助費: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交通、食宿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產生,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治療費:須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按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5)工傷醫療期工資: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不超過24個月。

(6)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按月支付。

(7)輔助器具費: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9)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五級、六級傷殘,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1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標準:七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2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個月的本人工資。

(1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廣東省標準:七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4個月的本人工資。

(12)安家補助費:六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工傷賠償標準)。

(13)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14)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15)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16)下落不明供養親屬撫卹金: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