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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2.79W)

跟《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同的條款不再適用,如果是因病或者非因工傷解除合同的處理,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 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 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 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 百。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 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 的經濟補償金。

在當代這個社會,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如果是違背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進行一定的補償,這種補償是經濟上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是有具體的明確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