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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籤合同未購買保險臨時工工傷怎麼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 閱讀(3.13W)

一、未籤合同未購買保險的臨時工工傷怎麼賠償

未籤合同未購買保險臨時工工傷怎麼賠償

未籤合同未購買保險的臨時工工傷賠償方法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購買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二、臨時工違紀怎麼處理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臨時工如果是屬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出現違反紀律的情形時,用工單位可以隨時終止用工關係,如果是勞動合同用工的,違紀情節嚴重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工傷險與意外傷害險的區別

據瞭解,意外險和工傷保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性質不同: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保險方與被保險方之間完全是一種自願的契約關係;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保,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存在的法律關係不同:意外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係;工傷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

3、實施目的不同:意外險是通過順應人們規避風險的要求而獲取利潤的一種經營行為;工傷保險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4、保費繳納方式不同:意外險的保費是由投保者個人承擔的,當保險公司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不給予任何補貼;工傷保險的保費則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無需繳納。當企業收支不平衡時,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

5、保障範圍不同:意外險的保障是不分時間地點以及受傷原因的,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同時,如果被保者因意外傷害導致殘疾,還可以按比例賠償殘疾津貼;工傷保險只對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因此從全文敘述就可以得知,未籤合同未購買保險的臨時工工傷賠償的方法為:臨時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未能購買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作為支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