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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保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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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保證合同

委託保證合同

保 證 人(以下稱甲方)

名 稱: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開 戶 銀 行: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委託保證人(以下稱乙方)

名 稱: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開 戶 銀 行: 帳 號:

營業執照註冊號:

電 話: 傳 真: 郵 編: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及所附的檔案資料,同意為乙方向 銀行(以下稱貸款方)以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為確保甲、乙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保證擔保的範圍、責任保證期間

一、根據乙方與貸款方簽訂的 年 字第 號《貸款合同》(以下稱主合同)有關規定,乙方向貸款方借用本金人民幣(大寫) 萬元,月利率 ‰。乙方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甲方的保證期間為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各期)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分期還款應分別列明)。

第二條 保證方式

一、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超出甲方的保證範圍,保證期間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條 甲方的代位追償權

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墊付的全部款項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它費用和損失等。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必須承擔主合同規定的主債務(各期)履行屆滿以後的逾期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及其它費用等。

二、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須符合借款主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他用。

三、按借款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

四、應甲方需求定期或隨時向甲方報送反映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借款使用情況、專案進度情況等財務報表及檔案材料並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積極配合甲方進行不定期檢查和監督。

六、如涉及變更乙方的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金、住址、法定代表人、專案負責人等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甲方。涉及重大經濟糾紛、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吊銷執照、被撤銷等應在事前三天內通知甲方並不得因此而影響甲方的利益。

七、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實施出租、出售、轉移、轉讓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而損害甲方權益的行為。

八、在簽訂本合同以前將本企業有關的財產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應以甲方為保險第一受益人。

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主合同(如改變貸款用途等);不得擅自將債務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條第一項約定的義務的,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費總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二、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它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擔保金額的20%的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其它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六條 反擔保

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合同另訂)。反擔保保證合同、抵(質)押合同是本合同的從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如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從甲方代償之日起,甲方即有權要求乙方或反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並有權處置抵押物、質押物後優先受償,有權委託貸款行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從乙方賬戶劃收款項等途徑進行追償。

第七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雙方義務與責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財力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與其它單位簽訂任何協議、合同、檔案的無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如發生合併、分立或變更等情形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與責任。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仲裁解決,協商或仲裁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