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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保證合同辦理抵押

合同效力 閱讀(2.91W)

“委託保證合同”主要指的是債務人委託具有代替其進行債務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其他組織或者是公民作為他的保證人,並且向債權人提供信用擔保而進行簽訂的合同;委託保證合同辦理抵押時合同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委託保證合同辦理抵押

1.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以及債權的真正的數目額度。

2.有關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最終日期。

3.用到的保證方法。

4.保證擔保所涉及到的具體範圍。

5.擔保人提供保證的時間期限。

6.以及擔保方和被擔保的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情等。

簽訂擔保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幾項:

保證人的主體資格。依據我國的民法典規定的:如果想要成為保證人,那麼應該要具有償還債務的能力,保證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其他的組織。我們這裡所說的其他組織主要指的是,依據法律相關的規定而成立的並且有一定的組織部門,還要有財產,但是又不是組織的法人。

以下的機構不能夠作為保證人對其提供擔保,否則的話簽訂的保證合同則視為是無效的:

(1)國家機關不可以作為保證人。

(2)學校、醫院等比較偏向公益性的單位或者是社會團體不可以成為合格的保證人。

(3)企業的法定的代表人的分屬部門以及其這個企業的職能部門,不能來成為保證人為其他的人進行擔保。保證人是用自己的名義為被擔保人來進行提供擔保的,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能夠依照法律規定按時履行合同的時候,那麼另外一方就可以向保證人來索要相關的賠償。

保證人對其進行保證的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是有以下兩種:

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保證合同上沒有寫明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那麼就可以認定為其是連帶保證責任。而且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對合同當事人應該承擔的風險的大小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