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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使用權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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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鋪使用權買賣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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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能給商鋪使用權買賣合同的範本嗎?

您好,以下是關於商鋪使用權買賣合同的答案
甲方:乙方: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就甲方商鋪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事宜雙方約定如下:
一、商鋪的具體位置為:
二、該商鋪使用許可權與該商鋪所在地塊土地使用權證上的年限一致,但土地使用許可權期滿,在政府政策允許範圍內,乙方繼續無償使用(土地為工業用地,使用期限到2059年),乙方確認已全面瞭解並認可其所購買商鋪使用權的現狀。
三、商鋪使用權轉讓金額(人民幣)為: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合同簽訂後付____萬元,餘款交房時付清。交房時間:_______。
四、本合同簽訂且全額繳納使用權轉讓金後,乙方享有該商鋪使用、收益、處分及其他基於該商鋪所產生的一切權利。
五、若乙方需將此商鋪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時,乙方可自行決定,甲方不得予以干預、也不得向受讓方主張權利,第三方與乙方享有同甲方的一切權利義務。若第三方需要辦理使用權轉讓手續,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
六、本合同簽訂後,甲、乙雙方均不得單方面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另一方均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七、甲方應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正常使用該商鋪及享受該商鋪帶來的正當利益,若因甲方不當干預、不履行協助義務、或有其他不當行為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該商鋪的,甲方應及時排除其不當行為,若由此給乙方帶來其他損失的,甲方還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八、甲方應保證該商鋪權屬無爭議,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能抵押、買賣。若因第三人向甲方主張該商鋪權利導致本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甲方應依本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九、若因客觀原因雙方不能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按未使用期限佔已經使用期限的比例退還乙方針對該商鋪交納的使用權出讓金,已產生的收益仍由乙方所得。
十、土地使用期滿前或期滿後,如遇政府拆遷,則乙方享有全部拆遷補償,甲方不再退還乙方任何商鋪使用權出讓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貳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之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爭議的解決:因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商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