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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證有效期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1.06W)

殘疾證,有效期為10年。10年之後重新辦理。如果在有效期內殘疾程度發生了變化也是可以更改或者重新鑑定的。比如當時辦證時情況較輕,後來殘疾程度加重,或者當時有多重殘疾,如智力和肢體殘疾都有,現在覺得肢體殘疾比智力殘疾更重,可以選擇去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殘聯重新辦理殘疾證。不需要個人申請登出殘疾證,去殘聯就跟他們說你的肢體殘疾更重一點,想要重新鑑定,並填表然後鑑定以後符合肢體殘疾條件,殘聯就會發新證,舊證就自動登出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殘疾人證有效期十年,期滿可到批准殘聯免費換領,同時將原殘疾人證交回。發證殘聯在新換領殘疾人證的備註欄中註明換髮資訊,將回收的舊證統一銷燬。
第二十二條殘疾類別或殘疾等級發生變化的,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殘聯同意,可到指定機構重新進行殘疾評定。批准殘聯根據評定結果重新核發殘疾人證,並將殘疾人人口基礎資料庫中的相關資訊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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