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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告是用人單位的程式性義務,即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2)預告辭退適用於勞動者沒有過錯的情形,即其許可性條件中不包括勞動者有過錯的情形。(3)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4)預告辭退不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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