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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併,員工不願意去新公司,有沒有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1.39W)

公司合併的對員工來說,視為變更合同的內容,員工不願意去的,雙方協商不成可解除合同,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公司合併,員工不願意去新公司,有沒有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