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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合併成立新公司而失去工作的職員能獲得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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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公司合併成立新公司而失去工作的職員能獲得補償嗎?

因公司合併成立新公司而失去工作的職員能獲得補償嗎?

因公司合併成立新公司而失去工作的職員能獲得補償,這是由於此種情形屬於無過錯性辭退。《勞動合同法》之中規定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如果需要發放經濟補償金,具體應該怎麼發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在經營的過程之中,可能會被其他的單位合併,此種情形難免會導致部分職員失去工作崗位。由於這是由於單位的原因才使得勞動關係終止,故此職員作為受害者,是可以獲得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