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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扣除方式怎麼選擇

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1.67W)
個人所得稅扣除方式怎麼選擇
律師解析:選擇個人所得稅扣除方式的辦法:
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可以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則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的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預繳稅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彙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