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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認定加班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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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般是通過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予以確認的考勤記錄可以作為認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實的依據。勞動者僅憑電子打卡記錄要求認定存在加班事實的,一般不予支援。
勞動者無有效證據能證明存在加班的事實,但是通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工資表可以證明。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對於勞動者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是要承擔舉證責任的,如果其提供了員工的工資領取記錄,相應的也就證明了存在加班的事實。

法院如何認定加班事實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