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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律師解答 閱讀(2.89W)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專案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專案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諮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裝置、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專案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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