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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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