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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是否有要求調換工作的權利

勞動關係律師解答 閱讀(1.61W)

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等高強度工作,應給以調換,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懷孕女職工是否有要求調換工作的權利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第六條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服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