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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後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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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懷孕後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女方懷孕後是否可以要求離婚?我國婚姻法對婦女的權益實行特別保護,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對女方沒有限制。也就是說女方在懷孕期間,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那懷孕期間離婚的孩子由誰撫養?這一問題不僅關係到男女雙方的權益,還關係到子女的權益,下文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女方懷孕後是否可以要求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是根據保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對懷孕期間和分娩後一年內的婦女特殊保護,是對男方提出離婚的一項限制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

1、這一規定只是在一定時期剝奪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即僅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以內或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上述期間界滿後,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2、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男女雙方自願離婚、女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於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於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

3、在“確有必要時”時,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與他人通姦懷孕,男方堅持要求離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也應注意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

二、懷孕期間離婚的孩子由誰撫養

胎兒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婚姻法》沒有關於胎兒權益保護的特殊規定。因此,待胎兒出生後,雙方可以另行解決離婚子女撫養問題。

胎兒出世後的撫養問題依照《婚姻法》關於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規定,即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這要根據具體情形來確定。至於“懷孕期間離婚的孩子由誰撫養”要由男女雙方協商決定。不管怎樣女方懷孕都是一個特殊的時期,應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身心健康。而要是在這方面遇到了什麼問題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