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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試用期內,本月曠工,用人單位不會扣上月工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非法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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