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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原固定工及合同制職工的,應提供職工本人的檔案、錄用(招工)審批表、歷年職工勞動手冊等原始資料;2、屬其他用工形式的,應提供合同書、錄用(招工)審批表(或招工表)、歷年市職工勞動手冊(外地戶口職工可不提供)等原始資料;3、未辦理招用工手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有效證明材料(如原始工資發放表、考勤表等)4、如果要求補繳1999年7月之前的社保費,還應提供戶口簿及影印件。帶上公章,前往當地社保局,填寫相應表格。《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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