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勞動糾紛解答>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勞動保障律師解答 閱讀(8.45K)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一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