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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縣律師發表勞動合同糾紛案 | 民事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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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楊某某,女,1951年4月8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戶籍大竹縣某某鎮西街38號,現住某某醫院內。 

大竹縣律師發表勞動合同糾紛案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黃某某,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戶籍大竹縣某某鎮西街38號,現住某某醫院內。   離婚律師凌燦偉

答辯人:李某某,女,1968年11月27日出生,漢族,國中文化,戶籍大竹縣竹陽鎮某某17號院內。

答辯人:楊某某,女,1954年7月1日出生,漢族,國小文化,戶籍大竹縣某某鎮大深村一組,現住某某醫院內。

被答辯人:達州市某某醫院

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特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楊某某與被答辯人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理由為:1、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楊某某制發了工牌,充分證明楊某某系被答辯人單位職工。

2、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楊某某每月計發了工資,且該工資和其他臨時工造在同一張工資表上,也證明楊某某和其他臨時工沒本質區別。

3、被答辯人在答辯人楊某某工作滿一年時,在年底補發了一個月工資,證明了楊某某系單位職工。

4、被答辯人單方終止雙方的關係,也充分證明雙方並非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被答辯人應支付四答辯人加班工資。

1、被答辯人應支付楊某某加班工資。

答辯人楊某某在從事門衛工作過程中,每年除“三八”節外,無任何休息期間。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被答辯人理應支付加班工資。

2、被答辯人也應支付答辯人黃某某李某某楊某某的週末加班工資。且應另行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首先,三答辯人在週末加班的事實能夠得到確認,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也明確認可,即從1998年6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每週工作7天,週末沒有休息日;從2002年1月1日到2004年10月31日每週工作6天,週末休息1天;從2004年11月開始到解僱答辯人之日止每週工作7天,週末沒有休息。

其次,答辯人週末加班應另行支付加班工資。答辯人系定額工資制臨時工,雖然工資隨時間逐漸增長,但決不能成為被答辯人拒絕支付週末加班工資的理由。被答辯人以工資增長後不降低,以此視為週末加班工資,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四、被答辯人應支付四答辯人失業保險待遇並應為四答辯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

五、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楊某某低於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並應另行支付25%的補償金。

六、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楊某某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並應另行支付25%的補償金。

七、被答辯人應支付答辯人楊某某尚未補休完的餘假90天的加班工資,並應另行支付25%的補償金。

八、答辯人申請仲裁沒有超過仲裁時效。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參考。

 

答辯人:楊某某  黃某某

李某某  楊某某

20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