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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交養老保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養老保險 閱讀(2.57W)

一、臨時工交養老保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臨時工交養老保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臨時工交養老保險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法》施行以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不能因為“臨時工”屬於單位編外人員而不予辦理。

《臨時工養老保險政策的規定》

第四條,企業與臨時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應有養老保險的內容。

第五條,臨時工退休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由企業和臨時工本人繳納。企業按臨時工工資總額的17%繳納,在企業繳納所得稅前提取,從營業外項下列支;臨時工按本人標準工資的3%繳納,由企業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十條,臨時工按規定辭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後,在本省範圍內異地又當臨時工時,必須同時通過原工作單位和社會保險機構,辦理養老金的轉移手續,前後繳納養老金的年限可合併計算。

臨時工達到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必須將臨時工養老金及其利息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

二、養老保險的含義是什麼?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一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裡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 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①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②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③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定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在當代的社會,臨時工和正式的員工一樣,都是享受到相關的勞動者的權益的,所以用人單位必須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其中就包括養老保險。如果有不繳納養老保險的這種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