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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最高報銷金額為多少呢

社保糾紛 閱讀(8.88K)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標準在一個參保年度內,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萬元(包括住院和特殊疾病長期門診費用)。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補償標準是:全市參保居民住院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個人合規自負部分達到起付線5000元的納入大病保險,以個人合規自負超過5000元的部分為補償基數,報銷比例分段遞增。補償基數0至1萬元(含1萬元)報銷50%;1至2萬元(含2萬元)報銷55%;2至5萬元(含5萬元)報銷60%;5萬元以上報銷65%。對在市級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的,按照市、縣級在規定報銷比例基礎上分別提高5%和10%比例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最高報銷金額為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