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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一項法定的義務,即使勞動者自己不願交公司也應為其繳納社保。【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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