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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大病救助政策

社保糾紛 閱讀(6.21K)

具體政策是:
一、降低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居民大病醫療保險的起付標準由2萬元調整為1.8萬元。
二、提高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大額補貼的報銷比例。將參加一檔繳費的成年居民、少年兒童和大學生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參加二檔繳費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國家大病救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