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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仲裁調解書、裁決書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含勞動仲裁裁決),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也就是可以向上述兩地法院的任何一地申請執行已經生效的勞動仲裁裁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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