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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後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 閱讀(1.93W)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式是:
1、申請。申請人向下達判決書的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申請書,需要一併提交的資料包括有效的法律文書、申請人的身份證等,均需原件和影印件,有條件的也可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資訊,有助於執行效果。
2、審查立案。法院部門通過稽核確定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會接受強制執行申請,立案處理。
3、通知。法院執行組織接到法院的移交執行書後,通知被申請人並責令其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判決義務。被申請人在執行期限到期後仍未履行的義務的,或者在接到執行通知後,對財產進行轉移等逃避執行的,執行員可以立即進行強制執行。
4、執行。強制執行主要有以下措施:
(1)強行凍結或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2)強行扣留被申請人的工資等收入款項。
(3)強行對被申請人所有的財產進行變賣、或者查封、扣押。
(4)可對被申請人強行查詢、搜查,確認是否有隱匿財產。
對於無財產可執行的被申請人,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高消費限制以及將其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迫使其早日履行義務。如果經過種種措施仍然無法執行的,法院可裁定對此案件進行中止執行,待被申請人重新獲得、賺取財產後,再隨時恢復強制執行。
執行人員在實施強制執行措施時,應該向被申請人出示工作證件,對執行情況做出記錄並要求在場的相關人員簽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還需延長的,層報高階人民法院備案。
委託執行的案件,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月內辦理完委託執行手續,受委託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函件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沒收財產刑應當即時執行。刑事案件罰金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內執行完畢,至遲不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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