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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的區別有哪些?

勞動爭議 閱讀(7.99K)

當事人雙方發生矛盾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可以申請仲裁機構對爭議進行仲裁。可以通過仲裁處理的糾紛包括了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等。仲裁相較於訴訟來說,程式更為簡單。不過,勞動爭議仲裁與普通的仲裁還是有一些區別的,那麼,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的區別有哪些?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的區別有哪些?

一、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的區別有哪些?

(1)法律依據不同。普通仲裁依據的是仲裁法:勞動爭議仲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2)機構的名稱和性質不同。普通仲裁因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其名稱為h x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因地域和級別的不同分為x x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x 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x x縣(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3)受理案件的範圍不同。普通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範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範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條例》處理的其他爭議。

(4)適用的原則和制度不同。普通仲裁無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勞動爭議仲裁有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普通仲裁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實行一裁兩審制度,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普通仲裁雙方當事人之間必須有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提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一方即可提仲裁。

(5)時效不同。普通仲裁的時效一般是兩年;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60日。

二、勞動爭議仲裁流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普通的仲裁有兩年時效,而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只有60天。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應首先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表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