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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個月試用期合理嗎

勞動爭議 閱讀(1.96W)

一、公司三個月試用期合理嗎?

公司三個月試用期合理嗎

公司給員工三個月試用期是否合理要根據具體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來判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可以延長嗎?

可以延長,但是要同時滿足以下全部先決條件:

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限必須小於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且延長後的試用期與之前約定的試用期總和也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長試用期限;除此之外,“延長試用期”的要求必須在試用期到期前提出;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企業必須就“試用期延長”與勞動者提前協商達到意見一致!只有當同時滿足了這些條件時,延長試用期才算合理且合法

三、試用期的工資如何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規定如下: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 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話,公司與員工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的話是屬於合理的。如果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年的話,與員工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的話,是屬於不合理的。